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9條
具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第一款 、第二款所定任用資格者,得提出下列文件,向本部申請遴選轉(再)任 檢察官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簡歷表。

三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(符合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官考試之體格檢查表標準)之體格檢查表。

四、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。

五、考試及格證書影本。

六、任職資料(派令、銓審函)影本。

七、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。

本部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,應先為品德調查,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 。其面試之方式、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。

前項品德調查,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 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