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7條
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、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各款資格 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者,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。

前項年齡之計算,除依第九條第一項申請者算至申請前一日外,以本部依 第八條第一項函請司法院調查之日或依第十條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,並以 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