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6條
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,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
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
本會委員之迴避,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