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4條
本會委員之實任法官、律師及教授各一人,由本部遴聘之,任期二年,得 連任一次,產生方式如下:

一、實任法官一人:由司法院指派。

二、律師一人: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派。

三、教授一人:由本部檢察司推薦。

本會委員之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,依下列方式選出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 任一次:

一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,候選人採登記參選方 式,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全體檢察官選舉之。

二、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,候選人採登記參選方式,由地 方法院檢察署全體檢察官選舉之。

前項實任檢察官代表之資格條件、票選程序及出缺遞補等事項,準用司法 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之規定。

第二項之選舉,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籌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