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3條
本會置委員十三人,由本部次長三人、檢察司司長、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、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一人、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、實任法官、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 之,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。

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