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22條
經核定錄取者,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。研習及格者, 始得派任。

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、實施方式、津貼、請假、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 之廢止等有關事項,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