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
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19條
本會遴選檢察官時,應審酌其操守、能力、身心狀態、敬業精神、專長及 志願,並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。
二、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。
三、申請人書狀、辦案稿件、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。
四、面試成績之審查。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。
依第八條遴選檢察官時,無須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;依第九條 遴選檢察官時,無須辦理前項第三款之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