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15 日)
第2條
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,由檢察總長、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 官、檢察官組成;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,由 各該檢察署檢察長、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組成。

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,以檢察總長為主席;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 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,以檢察長為主席。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,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。

前項會議,每半年召開一次,無議案時,得不召開。必要時,得由主席或 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加開臨時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