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15 日)
第10條
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,得經主席之核定 ,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。

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,即請退席。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 ,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