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 ( 100 年 06 月 29 日)
第1條
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、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,特設法醫研 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。

第2條
本所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身體、病理及死因之勘驗、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二、藥毒物之勘驗、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三、刑事證物之勘驗、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四、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。

五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。

六、法醫人員之培訓。

七、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。

第3條
本所置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,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;副所長一人,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。

第4條
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第5條
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