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5條
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,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遴任之:

一、曾任或現任矯正機關副首長或秘書,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 驗,成績優良者。

二、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,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,成績優良者 。

三、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,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