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
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3條
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學生之教育技訓。
二、學生之文康教化。
三、學生之輔導及生活管理。
四、學生之戒護管理。
五、學生之衛生保健。
六、學生之名籍、給養及保管。
七、其他有關矯正學校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