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3條
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學生之教育技訓。

二、學生之文康教化。

三、學生之輔導及生活管理。

四、學生之戒護管理。

五、學生之衛生保健。

六、學生之名籍、給養及保管。

七、其他有關矯正學校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