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2條
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,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及國民小學部,其 學校名稱某某中學。

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