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1條
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,特設各少年輔育院。

第2條
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學生之教務。

二、學生之訓導。

三、學生之輔導。

四、學生之衛生保健。

五、學生之名籍、給養及保管。

六、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。

第3條
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。

第4條
少年輔育院置秘書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。

第5條
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
第6條
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,聘請兼任教師授課。

第7條
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