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2條
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學生之教務。

二、學生之訓導。

三、學生之輔導。

四、學生之衛生保健。

五、學生之名籍、給養及保管。

六、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