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2條
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少年之鑑別輔導。

二、少年之衛生保健。

三、少年之戒護管理。

四、少年之名籍、給養及保管。

五、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