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6條
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、副訓練師、助理訓練師,由所長聘任之。

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,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