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2條
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。

二、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。

三、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。

四、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。

五、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。

六、受處分人之名籍、給養及保管。

七、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