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組織法  ( 100 年 06 月 29 日)
第5條
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:

一、調查局:執行國家安全維護、機關保防、貪瀆、賄選、重大經濟犯罪 、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。

二、行政執行署: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。

三、廉政署: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、防貪及肅貪事項。

四、矯正署:規劃矯正政策,指揮、監督所屬矯正機關(構)執行收容人 之戒護管理、教化輔導、衛生醫療、假釋審查、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 項。

五、最高法院檢察署:提起非常上訴、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之執行事項。

六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: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實施偵查、實行公訴、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