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組織法  ( 100 年 06 月 29 日)
第2條
本部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、規劃、督導及考核。

二、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、法規適用之諮商。

三、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、協調及聯繫。

四、本部主管民事、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五、刑事偵查、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、法規研擬、 指導及監督。

六、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。

七、觀護、更生保護、犯罪被害人保護、犯罪預防、法治教育、法律扶助 及服務、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、法規研擬、指導及監督。

八、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、法規研擬、對外諮商及執行。

九、法醫鑑驗、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。

十、所屬機關(構)辦理犯罪調查、行政執行、廉政、矯正、刑事偵查、 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。

十一、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