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 ( 107 年 05 月 01 日)
第9條
發現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者,本院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說明;屆期不改 善或未說明者,除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外,並得請求支付依第五條第三項 所訂應收計價數額三倍之賠償金。多次違反者,得按違反次數累計計算請 求懲罰性賠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