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 ( 107 年 05 月 01 日)
第6條
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,應向本院申請,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,方得利 用。

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,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,其內容應記載如下:

一、利用標的、利用期限、利用範圍、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。

二、雙方之權利義務。

三、爭議處理。

四、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。

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、電子郵件、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。經審查 同意者,本院得以資訊載具、網際網路、電子郵件或雲端傳輸等方式提供 利用。

第一項審查原則為書面審查;必要時,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審 查會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