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 ( 103 年 06 月 03 日)
第6條
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:

一、申請人為政府機關,如為非營利用途,得以收費標準表五折計算。

二、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,得以對等原則 優惠。

三、法人團體或個人捐助本院各項活動推廣者,其捐助金額於同一年度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,以每達一百萬元為單位,本院無償提供藏品圖 像一張,作為捐助者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,使 用期限為二年。

四、對本院學術研究、文物典藏、形象宣傳、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 具重大效益之案件,繳交企畫書並經本院專案核定者,其權利金得以 專案議約。

五、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,得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或電子書方式辦 理。但其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收費標準之五折。

六、有關本院藏品圖像著作權合理範圍內之使用,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