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 ( 103 年 06 月 03 日)
第10條
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,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本院得終止授權 ,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;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 退還:

一、違背國家法令。

二、危害社會善良風俗。

三、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。

四、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。

五、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。

六、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。

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,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,其 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,申請人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