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9條
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,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,加蓋印章,以一份存本機關,一份送達新任人員,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