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8條
後任本院院長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,在規定結報期間 內,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,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,一併移交 其後任接收;後任本院院長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,已 逾規定結報期間,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,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 先行陳報,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