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6條
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(含電子檔):

一、交代表冊總目錄。

二、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。

三、財物清冊。

四、事務清冊。

五、文物清冊。

六、其他有關經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。

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,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,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 指定之接管人員,並列冊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