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5條
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(含電子檔):

一、交代表冊總目錄。

二、單位章戳清冊。

三、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。

四、財物清冊。

五、事務清冊。

六、文物清冊。

七、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