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4條
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(含電子檔):

一、交代表冊總目錄。

二、機關章戳清冊。

三、員工名冊。

四、會計報告。

五、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、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,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 戶存款證明單(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,應加附 差額解釋表)。

六、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。

七、當年度及跨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。

八、財物清冊。

九、事務清冊。

十、文物清冊。

十一、智慧財產清冊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本院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