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3條
本院院長交接(代)由行政院派員監交。

本院主管人員交接(代),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。

本院經管人員交接(代),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 主管人員監交。

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,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,得陳請另行指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