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15條
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,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,移交人員應至 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,或函復說明。如逾期不照辦,得退回其 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,並會同監交人員,報請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核 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