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12條
本院院長交接發生爭執,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,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,陳報行政院核定;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,應陳 報本院院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