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11條
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 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

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,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 結存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