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06 日)
第10條
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,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 點收,加蓋印章,以一份存本單位,一份送達新任人員,一份會陳本院院 長核定。

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清冊,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