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6 年 05 月 08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,為國立故宮博物院(以下簡稱本院)北部院區之 文會堂、正面廣場、至善園、學人會館及南部院區之集賢廳、中庭廣場。

第3條
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,其收費如附表。

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經本院核准後 ,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:

一、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:

(一)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、政策推廣活動 。

(二)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、全國性、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。

二、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。

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,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 ,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。

第4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