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( 97 年 04 月 09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。
第2條
國立故宮博物院(以下簡稱本院)圖書文獻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。
第3條
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、資料經核准者,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。
第4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