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 ( 104 年 04 月 29 日)
第5條
本院設下列處、室:

一、器物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二、書畫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三、圖書文獻處,分三科辦事。

四、登錄保存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五、文創行銷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六、教育展資處,分五科辦事。

七、南院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八、安全管理室,分三科辦事。

九、秘書室,分六科辦事。

十、人事室,分二科辦事。

十一、主計室,分二科辦事。

十二、政風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