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 ( 104 年 04 月 29 日)
第4條
參事權責如下:

一、本院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。

二、本院法規、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院務之建議。

三、出席各種重要會議。

四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