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02 日)
第6條
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置委員九人至 十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;四人 由本院主任秘書、文創行銷處處長、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; 其餘委員,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、專家遴聘之。學者、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