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02 日)
第5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
一、發行各類出版品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。

二、複製、仿製文物之支出。

三、收購文物支出。

四、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、修護、出版、學術 相關活動、教育推廣、藝文活動、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 支出。

五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
六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
前條第四款之受贈收入,屬指定用途者,應專供前項第四款用途之用;屬 未指定用途者,應以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