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02 日)
第4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
二、發行各類出版品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。

三、複製、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。

四、受贈收入。

五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
六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