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02 日)
第1條
為宣揚具有美學、歷史、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,辦理出版品發行、複製 、仿製文物、文化創意產品、藝術紀念品之開發與銷售、文物收購及相關 業務推動,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