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 捐贈 ( 105 年 01 月 07 日)
第11條
本院得接受文物之捐贈。捐贈之文物依其品質、年代、完整度、歷史文化 價值等區分為國贈、普贈及研究品三種級別。

第12條
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,應予收藏;經預審或初審 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,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,逕移典藏單位列 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;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,得謝絕之。

第13條
捐贈之文物,於展出或出版時,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、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