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2條
使用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,應繳納使用規費,其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第3條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