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6 年 12 月 04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。

第2條
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,其範圍如下:

室內場地:游藝堂、實驗劇場、會議室、視聽教室、電腦教室、工藝教室 、舞蹈教室、綜合教室 A、綜合教室 B、研習教室一、研習教室二、研習 教室三、聯誼廳。

室外場地:地景廣場、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。

第3條
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,應繳納使用規費,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 如附表。

第4條
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。

第5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