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7條
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,進行史蹟、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 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修復完成後定期維護之查核。必要時,得 會同史蹟、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、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