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6條
史蹟、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 時,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、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、建築及消防主管 機關,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,許可其使用。

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,應送史蹟、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、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