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5條
史蹟、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,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 用、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。

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;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 特別條件限制者,應加註之,並由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