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3條
為處理史蹟、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,就建築管理、土 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,其相關法令之適用,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 、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