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定建造物或設施之適用範圍,應明訂於史蹟、文化景觀保存維護 計畫中,如有疑義者,應由審議會審議認定之。